江苏省预付卡市场发展公约

来源:    阅读次数:   2015-02-03 18:36:02   

         (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预付卡产业发展,规范江苏省预付卡市场秩序,预防和打击预付卡行业犯罪,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维护江苏省预付卡市场参与各方的整体利益和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十大博彩正规平台网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十大博彩正规平台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12号)、《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江苏省预付卡市场的发展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各会员单位讨论协商约定,并授权省支付协会秘书处对本公约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各会员单位以及在江苏地区实际开展预付卡业务的机构须共同遵守和维护。
    第三条 制定《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的指导思想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共同协约、共同遵守。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和受理终端
    第四条 江苏省预付卡市场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及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
    第五条 发卡机构是指取得《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包括江苏省内各法人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支付机构设在江苏的分支机构等。
    第六条 受理机构是指取得《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包括江苏省内各法人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支付机构设在江苏的分支机构等。
    第七条 特约商户是指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签订预付卡业务协议,并同意用预付卡进行结算的商户。
    第八条 发行与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预付卡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预付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自助终端、读卡装置等。
 
                               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第九条 预付卡市场参与各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诚信原则:立足市场,建立可信的清分结算平台及服务管理平台,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的需要。
    (二)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有序公平竞争,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方的商业信誉,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加强自律管理,在商户拓展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基准价格,严禁不计成本、随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做法,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受理机构的合作,杜绝恶性竞争行为,维护产业发展大局。
    (三)业务规范原则: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关于预付卡业务管理及备付金存管的要求与规定。发卡机构、受理机构提供的预付卡服务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四)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和完善预付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发行与受理市场风险的分析和研判,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违约必纠原则: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制度规定,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台的区域性预付卡业务相关规定和省支付协会的规定及公约。对那些违背政府相关政策制度及本公约规定我行我素的预付卡市场参与方,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及性质严重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积极完善行业标准,认真安全地运营系统网络,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发卡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并建立必要的灾备系统,具有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二)健全预付卡市场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其他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提供预付卡交易可疑和违法违约信息,对于有关会员涉嫌伪造交易调查的请求,应尽快协助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发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事项
   
(四)发卡机构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建立独立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相关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五)发卡机构处理涉及本机构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时效性要求。
   
(六)省内法人发卡机构应当在省内拥有相应的实体发行网点,发行网点应与发行规模相匹配。
   
(七)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八)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机构不得采用具有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
   
(九)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
   
(十)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70%。
   
(十一)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应与特约商户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十二)发卡机构或受理机构不得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综合收益而采取违规争抢优质客户,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扣率等非理性竞争行为。
   
(十三)成员单位不得与特约商户签订行业排他协议。
   
(十四)发卡机构、受理机构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十五)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十六)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风险防控系统。受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受理业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十七)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按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履行相关义务。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资格。 
   
(十八)发卡机构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
   
(十九)发卡机构应当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查询渠道。
   
(二十)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二十一)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终端机具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的管理,严格落实终端机具安全技术标准。
   
(二十二)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十大博彩正规平台网站》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业务覆盖范围。受理机构应当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受理机构不得将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
   
(二十三)发卡机构不得在未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的地市开展发行与受理业务。
   
(二十四)发卡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五)成员单位不得直接相互猎取对方专业人才,确实通过正常渠道招聘成员单位专业人才的,应及时与对方成员单位保持信息互通,了解被聘人员的从业情况,以维护自身企业利益不受伤害。
   
(二十六)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预付卡等额销售的原则,不得折价销售,避免成员单位之间恶性竞争,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二十七)成员单位可以共同探索并建立预付卡商业模式,但必须保证预付卡购卡客户和持卡客户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二十八)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常手段获取其他成员单位的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系统数据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基本市场秩序。
   
(二十九)成员单位应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活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十)成员单位之间应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诋毁或从事有损其他成员单位品牌形象的行为。
   
(三十一)以创新为导向规范预付卡市场发展。通过预付卡产品、管理和服务创新,推动预付卡市场发展,避免单一性和同质化。
   
(三十二)发卡机构应严格按照《十大博彩正规平台网站》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亦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发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标准及流程。
 
                               第四章 违约行为的发现、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违约行为的发现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举报、各参与方投诉、商户工商注册信息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以及省支付协会的有关工作信息等。
    第十二条 省支付协会将通过相关载体公布举报渠道,如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网站等。
公众及成员单位均可向省支付协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发卡机构不按实名制要求对客户进行登记;
   
(二)刷卡消费场所与签购单打印内容不符;
   
(三)商户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
   
(四)发卡机构不及时向特约商户结算资金;
   
(五)其它。
    第十三条 预付卡市场参与各方有权利和义务就发现的违约行为向省支付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省支付协会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该举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设法通知举报方。
    第十五条 对于公众或预付卡市场参与各方举报的违约行为,有关机构必须在接到省支付协会整改通知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向省支付协会举证违约行为不成立的相关证据,逾期不进行举证或无法举证的,认定其违约行为成立。
    第十六条 有关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举证其违约行为不成立的,经省支付协会调查属实,可撤销对其疑似违约行为的认定。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省支付协会有权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八条 违约单位限期内未完成自查自纠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处罚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备案。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有违约行为的单位,在限期整改通知送达30天后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或经调查核实其违约行为对其他参与方、特约商户、持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省支付协会将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有违约行为的单位,在口头或书面警告30天后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或经调查核实其违约行为对其他参与方、特约商户、持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较大的,省支付协会将以书面批评的方式通报各会员单位。
    (三)经济处罚。有违约行为的单位,在通报批评发出30天后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或多次出现同 一违约行为拒不整改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违约行为情节较重,对其他参与方、特约商户、持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省支付协会将给予1万至3万元的经济处罚,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辖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建议终止或注销其发行与受理资格。违约单位严重违反本公约及《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且经上述处罚仍未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罚及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支付协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注销其《十大正规博彩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对本公约中尚无明确规定的有损江苏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市场发展的其它行为,省支付协会有权研究决定处罚措施,事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备案。
    第二十条 经济处罚所得由省支付协会秘书处管理,专项用于江苏省预付卡业务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亦可用于奖励在公约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公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省支付协会负责实施,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省支付协会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市场参与各方出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省支付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并牵头组织调查,在确认无误后,由省支付协会预付卡专业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约单位对省支付协会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由省支付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出裁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支付协会在组织本公约实施过程中要依据《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章程》规定,维护会员单位整体权益,必要时应组织实行同业处罚,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安排所属分支机构认真执行同业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支付协会定期组织对预付卡业务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经预付卡专业委员会审议后,在特定范围进行通报,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十六条 省支付协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对省支付协会秘书处履行监督职能情况如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具体执行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由省支付协会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省支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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